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詩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波皇家城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