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35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子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邱子晴之最新戶籍謄本,查

悉債務人邱子晴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太平區,非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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