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31號

債權人 黃冠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詳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徐詳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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