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4號

債權人 蘇佑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聖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遲延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二、債務人顏聖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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