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130號債權人 鄒桂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鈺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三、債務人林鈺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