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691號債權人 洪勝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德安 即久德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本件請求依據究為「本於票據關係請求」抑或「本於借
貸關係請求」?如為前者,則利息起算日(106年2月24日)是否有誤(因早於支票提示日109年12月7日,與票據法第133條應自「付款提示日起算利息」規定不符)?如為後者,則應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6年2月24日之依據為何(因利息起算日應自清償日翌日起算,惟借據未記載清償日),又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之記載是否有誤(因兩造如未約定利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為年息百分之5)?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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