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152號原告 陳可蘋 (即 楊盼琋 之承受訴訟人)
陳可驊 (即楊盼琋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茗富 上列當事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可蘋、陳可驊為原告楊盼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楊盼琋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而原告楊盼琋應由陳可蘋、陳可驊繼承,渠等迄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9年12月15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535號函各1份附卷可查,是本件陳可蘋、陳可驊即應為原告楊盼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