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參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2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86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33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2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0.7339公克),經送驗後,確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4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72217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就前項物品予以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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