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施廷漢
江承憲 黃智聖 黃嘉郁 黃永寬 許文局 賴金龍 相對人鈺麒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儒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民國111年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1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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