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陳浩祥
陳建輔 陳奕瑄 卓陳春枝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弄00
號被告 顏禎慶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簡字第96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王素珍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政優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