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陳浩祥
陳建輔 陳奕瑄 卓陳春枝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弄00
號被告 顏禎慶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簡字第96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王素珍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