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8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張勳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裁判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上級法院維持原裁判,而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者,因其對原裁判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張勳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8月,提起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600號及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3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執助字第831號案件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本件聲明異議人固然是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831號案件執行指揮有所不符,然該執行案件所執行則為上開聲明異議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宣示罪刑因而確定之案件,依前所述,受刑人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自應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之,始稱適法,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聲請為不合法,自應由本院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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