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275號原告 陳慶倫 被告 黃子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4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