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交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朴交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朴交簡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美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美琪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美琪於民國111年3月16日上午10時54分許,在嘉義縣○○市○○里○○○0○0號前之人行道上,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動駛入縣道000號公路東向道路欲迴轉往西續行前,本應注意將機車自路邊起駛時,須先開啟方向燈警示,並應注意左右前後之用路人之狀態、距離,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騎乘機車進行迴轉。 陳瑞泰 於此同時,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168號公路由西向東行抵該路段,因見廖美琪所騎乘的機車突然在其前方迴轉,為避免發生碰撞,被迫往左偏行駛入對向車道,適 楊士賢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駛抵該處,猝不及防,與陳瑞泰騎乘的前揭機車發生對撞,致陳瑞泰人車倒地後,頭部其他部位受有鈍傷、右側手肘受有擦傷、左側足部亦受有挫傷之初期照護。
二、證據名稱:被告廖美琪於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陳瑞泰、證人楊士賢於警詢之證述、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現場照片。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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