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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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號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89,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