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64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2年1月22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警惕,自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又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底某日起至95年4月8日18、19時許止,以約每月施用1次之頻率,在苗栗縣○○鎮○○里○鄰○○路○○號及苗栗市北苗地區某友人住處等地點,以將海洛因滲入香菸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底某日起至95年4月8日18、19時許,以約每月施用1次之頻率,在上述友人住處等地,以將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甲○○因另案遭通緝,為警於95年4月8日23時30分許,○○○鎮○○里○鄰○○路○○號逮捕,並經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二)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鑪驗代碼號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5年4月20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
(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各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三)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燦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