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4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原告凱韋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乙○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台財訴字第0九六000三七八八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台中關稅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位在台中縣,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屬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