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94號原告 李宗霖
林泳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麗珠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5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與價額合計為22,450,000元(計算式21,250,000+1,2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