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06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事項。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6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5、第455條之36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65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堪以認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卷內證據顯示並非被告所有,聲請人未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第1款、第3款規定,具體敘明各該財產所有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是本案聲請法律上之程式即有不合,然仍屬可以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黃昰澧附表┌─┬────────────┬─────────────┐│編│物品名稱及數量│商標權人││號│││├─┼────────────┼─────────────┤│1│仿冒愛迪達商標之鞋子1雙│德商阿迪達斯公司│├─┼────────────┼─────────────┤│2│仿冒MK商標之包包1件│麥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3│仿冒LV商標之後背包1件│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4│仿冒KENZO商標之衣服1件│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5│仿冒LV商標之側背包1件│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6│仿冒寶格麗商標之皮夾1件│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7│仿冒LV商標之皮帶1件│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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