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閔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59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68,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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