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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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惠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穎彙賴加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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