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25號原告 賴加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惠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規定固無庸繳納裁判費,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48,100元,因非犯罪所受損害,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如欲就請求機車修理費為訴之追加,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48,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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