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楊盛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9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