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570號上訴人即被告HATSADORNSORASAK(中文名: 蘇拉沙 )選任辯護人 王志平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HATSADORNSORASAK(中文名:蘇拉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HATSADORNSORASAK(中文名:蘇拉沙,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
109年7月2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3個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