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仁志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仁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仁志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4年5月,於民國97年6月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於109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37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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