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計5年11月,於105年12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9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20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