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3號原告 邵懷萱
古婉婷 陳美君 賴佩筠 王禎綺 林麗群蒲秀 謝素娥 施雅菁 李淑賢 陳金英 李科達 林恭安 邱祥清 侯千泉 曾阿足 曾阿滿 楊佩蓉 林秀惠 李瑞妍 住○○市○○區○○街0段000巷0弄00號
0樓 李榕書 江朝森 蘇彥安 闕榆友 林燕 戴耀慧 張幼梅 張恒顥 林龍德 郭美映 于壯 詹韻穎 黃金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0
陳國輝 張王對 吳素華 張婉如 李宗豪
鍾惠有 侯蔚鑫 吳瓊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信樺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5日提出書狀變更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附表所示各原告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如附表「應補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岫雯附表編號原告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已繳裁判費應補裁判費1邵懷萱150,800元1,660元1,220元440元2古婉婷1,040,000元11,296元6,830元4,466元3陳美君260,000元2,760元1,660元1,100元4賴佩筠520,000元5,620元3,420元2,200元5王禎綺2,600,000元26,740元16,444元10,296元6林麗群2,511,600元25,948元16,543元9,405元7 萬蒲秀 160,800元1,770元1,330元440元8謝素娥5,032,400元50,896元31,888元19,008元9施雅菁520,000元5,620元3,420元2,200元10李淑賢1.040,000元11,296元6,830元4,466元11陳金英250,000元2,650元2,100元550元12李科達135,000元1,440元1,110元330元13林恭安135,000元1,440元1,110元330元14邱祥清410,800元4,520元2,980元1,540元15侯千泉135,000元1,440元1,110元330元16曾阿足371,600元4,080元3,310元770元17曾阿滿322,000元3,530元2,430元1,100元18楊佩蓉160,800元1,770元1,330元440元19林秀惠231,600元2,540元1,770元770元20李瑞妍680,800元7,490元4,850元2,640元21李榕書160,800元1,770元1,330元440元22江朝森1,300,000元13,870元8,480元5,390元23蘇彥安1,570,000元16,543元10,900元5,643元24闕榆友330,000元3,530元2,430元1,100元25林燕600,800元6,610元3,970元2,640元26戴耀慧5,090,800元51,490元31,591元19,899元27張幼梅160,800元1,770元1,330元440元28張恒顥680,000元7,380元5,180元2,200元29林龍德482,400元5,290元4,190元1,100元30郭美映2,730,000元28,027元17,236元10,791元31于壯660,000元7,160元4,960元2,200元32詹韻穎150,800元1,660元1,220元440元33黃金星1,300,000元13,870元8,480元5,390元34陳國輝130,000元1,330元1,000元330元35張王對520,000元5,620元3,420元2,200元36吳素華161,600元1,770元1,000元770元37張婉如307,400元3,310元1,990元1,320元38李宗豪160,800元1,770元1,330元440元39鍾惠有150,800元1,660元1,220元440元40侯蔚鑫195,000元2,100元1,220元880元41吳瓊花520,000元5,620元3,420元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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