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3號原告 廖正得
劉雅欣 邵懷萱 楊蕙萍 古婉婷 張寶珠 陳美君 賴佩筠 王禎綺 林麗群 萬 蒲秀 謝素娥 楊秉勳 張雅婷 施雅菁 李淑賢 劉涵溱 許曉微 陳金英 陳勝昌 郭哲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0樓
之0 李科達 林恭安 邱祥清 侯千泉 曾阿足 曾阿滿 楊佩蓉 林秀惠 張淑惠 李瑞妍 住○○市○○區○○街0段000巷0弄00號
0樓 李榕書 江朝森 蘇彥安 闕榆友 郭景堯 陳品伊 郭雅惠 周秀卿 邱慧瑛 張秀容 林燕 陳縤筠 戴耀慧 張建凱 王德蕓 曾麗香 張幼梅 張恒顥 林龍德 周淑觀 陳梅 蔣婷諭 郭美映 余麗芬 于壯 詹韻穎 陳韋銓 張素蘭 黃金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0
樓 莊智穎 陳國輝 張 王對 吳素華 張婉如 李宗豪
鍾惠有 侯蔚鑫 吳瓊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鄭詠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信樺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如附表「裁判費」欄所示金額之裁判費,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且該損害係因被告犯罪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投資人之權益雖因此獲得保障,惟其非行為人違反此規定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869號民事判決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其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其遲延利息,嗣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並以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裁定移送前來。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並非被告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縱受損害,亦屬間接被害人,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其起訴程式之欠缺。本件各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裁判費」欄所示,均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仲旻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姓名訴訟標的金額裁判費1廖正得545,440元5,950元2劉雅欣1,064,480元11,593元3邵懷萱118,480元1,220元4楊蕙萍1,564,000元16,543元5古婉婷624,000元6,830元6張寶珠600,000元6,500元7陳美君156,000元1,660元8賴佩筠312,000元3,420元9王禎綺1,560,000元16,444元10林麗群1,562,960元16,543元11 萬蒲秀 128,480元1,330元12謝素娥3,115,440元31,888元13楊秉勳204,480元2,210元14張雅婷118,480元1,220元15施雅菁312,000元3,420元16李淑賢624,000元6,830元17劉涵溱360,000元3,860元18許曉微96,000元1,000元19陳金英198,000元2,100元20陳勝昌752,480元8,260元21郭哲芳409,360元4,410元22李科達109,000元1,110元23林恭安109,000元1,110元24邱祥清278,800元2,980元25侯千泉109,000元1,110元26曾阿足306,960元3,310元27曾阿滿225,440元2,430元28楊佩蓉128,480元1,330元29林秀惠166,960元1,770元30張淑惠343,480元3,750元31李瑞妍440,480元4,850元32李榕書128,480元1,330元33江朝森780,000元8,480元34蘇彥安998,000元10,900元35闕榆友226,000元2,430元36郭景堯733,000元8,040元37陳品伊156,000元1,660元38郭雅惠780,000元8,480元39周秀卿468,000元5,070元40邱慧瑛780,000元8,480元41張秀容156,000元1,660元42林燕360,480元3,970元43陳縤筠1,560,000元16,444元44戴耀慧3,082,480元31,591元45張建凱232,920元2,540元46王德蕓234,000元2,540元47曾麗香70,000元1,000元48張幼梅128,480元1,330元49張恒顥472,000元5,180元50林龍德385,440元4,190元51周淑觀1,165,440元12,583元52陳梅780,000元8,480元53蔣婷諭78,000元1,000元54郭美映1,638,000元17,236元55余麗芬312,000元3,420元56于壯452,000元4,960元57詹韻穎118,480元1,220元58陳韋銓39,000元1,000元59張素蘭109,000元1,110元60黃金星780,000元8,480元61莊智穎70,000元1,000元62陳國輝78,000元1,000元63 張王對 312,000元3,420元64吳素華96,960元1,000元65張婉如184,440元1,990元66李宗豪128,480元1,330元67鍾惠有118,480元1,220元68侯蔚鑫117,000元1,220元69吳瓊花312,000元3,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