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殷敬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殷敬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0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9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