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03號原告恬褋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芙芩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被告大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林玉成 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至遲應於庭期前2週提出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載明原告主張之事實(格式應如本院106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原告訴訟代理人所述)暨相對應之法律請求之依據、證據(勿簡略記載援引先前書狀所述)。
三、被告抗辯本件為不可抗力因素(民事答辯四狀所載)之證據為何。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