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定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定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定盛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於自由裁量之外部、內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各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均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竊盜│拘役30日│107年8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7年度簡│107年10│臺灣│107年度簡│107年11│彰化地檢107││││,如易科│17日晚間│7年度偵字│彰化│字第1943號│月30日│彰化│字第1943號│月27日│年度執字第67││││罰金,以│7時43分│第9016號│地方│││地方│││06號││││新臺幣10│許││法院│││法院│││││││00元折算│││││││││││││1日。││││││││││├─┼───┼────┼────┼─────┼──┼─────┼────┼──┼─────┼────┼──────┤│2│竊盜│拘役30日│107年8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7年度簡│107年10│臺灣│107年度簡│107年11│彰化地檢107││││,如易科│18日上午│7年度偵字│彰化│字第1943號│月30日│彰化│字第1943號│月27日│年度執字第67││││罰金,以│6時10分│第9016號│地方│││地方│││06號││││新臺幣10│許││法院│││法院│││││││00元折算│││││││││││││1日。││││││││││├─┴───┴────┴────┴─────┴──┴─────┴────┴──┴─────┴────┴──────┤│註:編號1至2之罪刑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943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竊盜│拘役25日│107年8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7年度簡│107年11│臺灣│107年度簡│107年12│彰化地檢108││││,如易科│15日下午│7年度偵字│彰化│字第2324號│月29日│彰化│字第2324號│月22日│年度執字第22││││罰金,以│2時41分│第9819、10│地方│││地方│││1號││││新臺幣10│許│328、10833│法院│││法院│││││││00元折算││號│││││││││││1日。││││││││││├─┼───┼────┼────┼─────┼──┼─────┼────┼──┼─────┼────┼──────┤│4│竊盜│拘役25日│107年8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簡│108年1月│臺灣│108年度簡│108年3月│彰化地檢108││││,如易科│15日晚間│7年度偵字│彰化│字第165號│24日│彰化│字第165號│8日│年度執字第15││││罰金,以│8時30分│第11556號│地方│││地方│││19號││││新臺幣10│許││法院│││法院│││││││00元折算│││││││││││││1日。││││││││││├─┼───┼────┼────┼─────┼──┼─────┼────┼──┼─────┼────┼──────┤│5│竊盜│拘役25日│107年8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簡│108年1月│臺灣│108年度簡│108年3月│彰化地檢108││││,如易科│17日上午│7年度偵字│彰化│字第165號│24日│彰化│字第165號│8日│年度執字第15││││罰金,以│8時50分│第11556號│地方│││地方│││19號││││新臺幣10│許││法院│││法院│││││││00元折算│││││││││││││1日。││││││││││├─┼───┼────┼────┼─────┼──┼─────┼────┼──┼─────┼────┼──────┤│6│竊盜│拘役25日│107年8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簡│108年1月│臺灣│108年度簡│108年3月│彰化地檢108││││,如易科│17日上午│7年度偵字│彰化│字第165號│24日│彰化│字第165號│8日│年度執字第15││││罰金,以│10時24分│第11556號│地方│││地方│││19號││││新臺幣10│許││法院│││法院│││││││00元折算│││││││││││││1日。││││││││││├─┼───┼────┼────┼─────┼──┼─────┼────┼──┼─────┼────┼──────┤│7│竊盜│拘役25日│107年8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簡│108年1月│臺灣│108年度簡│108年3月│彰化地檢108││││,如易科│18日晚間│7年度偵字│彰化│字第165號│24日│彰化│字第165號│8日│年度執字第15││││罰金,以│10時許│第11556號│地方│││地方│││19號││││新臺幣10│││法院│││法院│││││││00元折算│││││││││││││1日。││││││││││├─┼───┼────┼────┼─────┼──┼─────┼────┼──┼─────┼────┼──────┤│8│竊盜│拘役25日│107年8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簡│108年1月│臺灣│108年度簡│108年3月│彰化地檢108││││,如易科│20日上午│7年度偵字│彰化│字第165號│24日│彰化│字第165號│8日│年度執字第15││││罰金,以│9時48許│第11556號│地方│││地方│││19號││││新臺幣10│││法院│││法院│││││││00元折算│││││││││││││1日。││││││││││├─┴───┴────┴────┴─────┴──┴─────┴────┴──┴─────┴────┴──────┤│註:編號4至8之罪刑為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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