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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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學潤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680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學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吳承學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