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華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875號、第25423號),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華庭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伍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壹佰貳拾肆包(驗前總淨重陸佰伍拾捌點柒肆公克、推估純質淨重約陸點伍捌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貳拾包(驗前總淨重陸拾肆點柒捌公克,推估純質淨重約陸點肆柒公克)、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貳拾包(驗前總淨重柒拾伍點捌柒公克,因純度未達1%,無從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壹包(驗前總淨重參點肆伍公克,推估純質淨重約零點壹柒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貳包(驗前總淨重肆點肆壹公克,推估純質淨重約零點零肆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壹包(驗前淨重參點陸零公克,推估純質淨重約零點貳壹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份之咖啡包壹包(驗前淨重肆點伍陸公克,推估純質淨重約零點零玖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黃色笑臉黑底包裝(內含黃色圓形藥錠)貳拾壹顆(總毛重貳拾捌點柒柒公克,推估純質淨重約柒點陸零貳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華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本院審酌各情,認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彭毓婷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1875號110年度偵字第25423號被告李華庭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華庭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1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33精品汽車旅館」,以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之價格,向 徐瑋辰 (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另案偵辦中)購買含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共169包及黃色圓形藥錠21顆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10年3月15日13時30分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之住處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124包(驗前總淨重658.74公克,推估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58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20包(驗前總淨重64.78公克,推估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47公克)、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20包(驗前總淨重75.87公克,因純度未達1%,無從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1包(驗前總淨重3.45公克,推估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7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2包(驗前總淨重4.41公克,推估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4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3.60公克,推估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21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份之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4.56公克,推估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9公克)、黃色笑臉黑底包裝(內含黃色圓形藥錠)21顆(總毛重28.77公克,推估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602公克)及手機3支等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華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12張、員警職務報告1份。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共169包及黃色圓形藥錠21顆之事實。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6月10日刑鑑字第1100039242號鑑定書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及藥錠含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169包及藥錠21顆,均為違禁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檢察官彭毓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謝佳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