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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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34號上訴人 林天亮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上訴人 林天生
王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起訴時僅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於提起上訴後,僅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捌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已繳之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尚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柒拾伍元、第二審裁判費叁仟柒佰壹拾貳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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