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字第44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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