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33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義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445元,應繳裁判費為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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