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41號原告 張筱玫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被告 楊啟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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