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9月、6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月7月,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
3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0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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