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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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霖上列被告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二內關於「代號000000000A」應更正為「代號0000000000A」。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二內關於「代號000000000A」,顯係「代號0000000000A」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