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姿儀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姿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姿儀因竊盜、偽造文書及恐嚇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174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姿儀前因偽造文書、詐欺及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羅簡字第3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2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96年度易字第3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共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竊盜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宜簡字第417號、96年度易字第611號、97年度羅簡字第2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2年6月、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再因竊盜、恐嚇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羅簡字第413號、99年度易字第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合併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1年8月2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7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6月15日,業經法務部以100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1742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卓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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