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淑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影印章代之)。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