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債權人 陳美櫻 債務人 陳重聰
林基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重聰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向債權人借款,並由林基富簽名背書,詎料屆期該支票竟遭退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編│發票日│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100年9月30日│65,000元│YC0000000│├─┼───────────┼───────────┼───────────┤│2│100年9月30日│289,600元│YC0000000│├─┼───────────┼───────────┼───────────┤│3│100年10月30日│60,000元│YC0000000│├─┼───────────┼───────────┼───────────┤│4│100年10月31日│363,500元│YC00000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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