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萬成選任辯護人蕭享華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盧亨龍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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