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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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四號聲請人羅伊.詹姆斯.
九五840卡羅.思維森.
共同代理人 吳佩玲
︵送達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黃義豐法官沈方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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