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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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上訴駁回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判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將其上訴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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