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強姦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甲○○
乙○○丙○○共同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戊○○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強姦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並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就附帶民事訴訟為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賴忠星法官張清埤法官林開任法官呂永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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