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廖晟 任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廖林素葉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9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8萬13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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