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李雪
許美紅 蘇燕雪 再審被告 陳櫻丹 上列再審原告等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再審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者,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4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8,925元,惟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翁金緞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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