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UVANNGUYE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百0七年度聲沒字第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偽造文書案件,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一0六年度偵字第四0二四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一張,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一0六年度偵字第四0二四號為職權不起訴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一紙在卷可稽。另扣案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係屬被告所有乙情,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該署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證。聲請人聲請依法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0七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