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
被 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田宜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
被 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