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5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宜婷